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04执异3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通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通佳商砼有限公司与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书面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