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26民初3656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被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100号有色地勘产业大厦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7763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36.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