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211民初4323号
原告:梁某某,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
被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刘某某、湖南省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