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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谢某某、刘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211民初4323号 原告:梁某某,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 被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刘某某、湖南省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