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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龙港市文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2024)浙0383民初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涉合同产品用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农房改造项目工程,工程地点为温州市龙湾区,且在项目上完成安装施工,能够确定合同履行地为温州市龙湾区,本案应当移送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处理。被上诉人诉请的款项带有工程款的性质,适用工程纠纷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也应当移送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管辖异议时,仅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及证据进行程序性审查,以确定案由及管辖权。一审在管辖权审理阶段根据***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提供的初步证据确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主张对方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主张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