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执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岭东大路6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32871792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执行人:***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管委会办公室5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60572924H。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立案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168000000元;(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425024元;(4)保全费5000元;(5)支付执行费235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马自达牌车辆一辆(车牌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又未扣押到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区)天河街道A5-1-1地块(地号2-13-3-453,权证号:温国用(2013)第2-323973号);被执行人***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区)天河街道A5-4-1地块(地号2-13-3-454,权证号:温国用(2013)第2-323979号),上述地块本院依法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无处置权,该地块无法处置,本院已发函至首封法院参与分配。并于2023年10月10日前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区)天河街道A5-1-1、A5-4-1地块实地调查,并向为该项目设立招商引资进行管理的农投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及该居住项目所在社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询问得知,该地块上已建有天豪锦园,一共有12幢,共有512户,413户置换交付,入住加出租的共有385户,置换的都是周边农村旧房,目前均无其它配套,小区一楼商铺均空置。工作人员反映该被执行人在龙湾区人民法院还涉多起借款及有关债务的纠纷。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3年11月20日,本案被执行人***瑄置业有限公司需要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1.68亿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502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35400元,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瑄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法院多次打电话沟通,被执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报失信,并对被执行人***瑄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并打电话给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表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瑄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执3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