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1404号 原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2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1号金丹科技创业大厦8楼东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一街区青年乐园小区7栋34、35、36、37、38号商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