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324号
原告:***,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徐贇,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天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2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天元区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自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管辖异议,调查取证,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第三人:福州市马尾区智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2#楼2Z-3D室(自贸试验区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29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天元区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自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第三人:苏丹,女,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与被告株洲天微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市马尾区智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苏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已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株洲天微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市马尾区智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苏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伟 良
人民陪审员 黄 海 燕
人民陪审员 龙 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周 颖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