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81民初6016号
原告:罗某某。
原告:刘某某。
原告:邹某某。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湖南省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罗某某、刘某某、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湖南省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罗某某、刘某某、邹某某于202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湖南省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刘某某、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某、刘某某、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3元,减半收取计5021.5元,由罗某某、刘某某、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