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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81民初12194号 原告: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万某诉被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万某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万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