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81民初12194号
原告: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万某诉被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万某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万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