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省益阳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9民终10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益阳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益阳市长益路8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经营场所:南县茅草街镇沱江路。 负责人:***,该镇镇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益阳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代本院向***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38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