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9民终10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益阳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益阳市长益路8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经营场所:南县茅草街镇沱江路。
负责人:***,该镇镇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益阳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代本院向***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38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