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1民初280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力虎,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长益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蔡范军,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南县顺道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622号。
法定代表人:程正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南县顺道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南县顺道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后,***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20元,减半收取计826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蔡佳伟
审 判 员 李永忠
人民陪审员 谢 跃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颜 锋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