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祁东县弘达商砼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6民初1996号之一
申请人:祁东县弘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白鹤街道办百家村栗塘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周聪,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金朝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龙庆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祁东县弘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祁东县弘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保函予以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18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祁东县弘达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110元,由申请人祁东县弘达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钰
书 记 员 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