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民初1307号
原告:**1,女,2018年4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法定代理人:**2(系原告**1之父),198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亮,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被告: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龙庆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负责人:黄文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1与被告***、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员  周**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梁文礼
代理书记员  贺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