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顶威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8827号 原告:四川顶威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2层22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A座25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顶威桥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顶威桥架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顶威桥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1元,减半收取计4,620.5元,保全申请费3,240元,合计7860.5元由四川顶威桥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