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2220号
申请人:山东水云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钢城区龙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钢城区龙邦建材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市瑞程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莱芜市瑞程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东港拌和站。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东水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钢城区龙邦建材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龙邦建材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莱芜市瑞程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瑞程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东港拌和站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钢城区龙邦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市瑞程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市瑞程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东港拌和站名下10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市瑞程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东港拌和站名下存款2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