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陕0522民初846号
原告:合阳烽景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甘井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觉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R。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潼关县水务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
负责人:***。
原告合阳烽景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潼关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核算,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共欠付原告合阳烽景程工贸有限公司劳务款382524元。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向原告支付3万元,于2025年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31日、2026年1月31日、2月28日、3月31日、4月30日、5月31日向原告各支付1万元,剩余272524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
二、若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6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之,按照一倍LPR的利率计算)。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诉讼费7281.21元,减半收取3640.6元,由原告合阳烽景程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820.3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