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3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天剑路天剑二村五栋。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7月1日经珠海市斗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珠斗劳人仲案字【2024】29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8050.5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71元,以上合计38521.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52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