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3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双东街道双东居委龙华东路富丽小区21、22、23号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天剑路天剑二村五栋。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8月9日经本院调解结案,该案(2024)湘0103诉前调确2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2120元,逾期付款利息8100元(以921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3年4月25日暂计算至2025年1月9日),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403元,以上合计10162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16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