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02民初1244号
原告:***,女,汉族,1961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武川县。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武川县。
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0854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8910994486。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1677864。
被告:***,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