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281民初1482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38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085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