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281民初1481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0854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