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1263号
湘西亚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湘西亚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申请人湘西亚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于2025年9月9日作出(2025)湘3101民初33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978.07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202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资金112978.07元。冻结期限为2025年9月11日至2026年9月11日止。
至此保全案件办理完毕。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5)湘3101民初333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结案;
二、申请人需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