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冷水滩分公司、道县文信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1民辖终1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冷水滩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南路145号潇湘国际花城14栋3-112室. 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道县文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工业园东环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新村泉塘路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冷水滩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道县文信贸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24)湘1124民初47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冷水滩分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24)湘1124民初472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本案应当由双方盖章确认后真实且具备效力的合同约定的管辖权法院进行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 道县文信贸易有限公司未予书面答辩。 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未予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钢材买卖补充合同》系对案涉《钢材材料采购合同》的变更、补充和完善,其签订时间亦在后,在主合同与补充协议对管辖法院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补充协议即《钢材买卖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根据案涉《钢材买卖补充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所在地在道县,故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冷水滩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