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

衡阳市蒸湘区仁利和建筑材料经营部与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408民初1344号 原告:衡阳市蒸湘区仁利和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90号君恒花苑。 经营者:***,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系该经营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系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新村泉塘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衡阳市蒸湘区仁利和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衡阳市蒸湘区仁利和建筑材料经营部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阳市蒸湘区仁利和建筑材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蒸湘区仁利和建筑材料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衡阳市蒸湘区仁利和建筑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