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0111民初8712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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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