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临泉县晟泽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221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晟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临泉县杨桥镇杨桥社区杨桥集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龙X。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晟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晟泽建材有限公司依据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221民初98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临泉县晟泽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未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被执行人已在执行立案前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临泉县晟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强制执行的实质要件。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临泉县晟泽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