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7767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陕西省华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约45岁,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陕西中腾方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123号新兴港湾3栋3单元404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腾方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