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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嘉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702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702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