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某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8民初12161号 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尚品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众创空间20B房(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OMA5TKQ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两高(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两高(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84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尚品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海南尚品航实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海南尚品航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尚品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79.1元(海南尚品航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20540.59元,多收取的18161.49元予以退还海南尚品航实业有限公司),因撤诉减半收取1189.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尚品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无需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共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