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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有限公司、陈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6民初22409号 原告: 被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陈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