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412民初334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潘某某、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