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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等与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412民初334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潘某某、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