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03民初14120号 原告:湖南某某集团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原告湖南某某集团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受理后。原告湖南某某集团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某某集团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集团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5611元,由原告湖南某某集团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