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湘六建锦城建筑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民特1079号
申请人: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兰村街道古城路1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新生乡卫东村6组,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湘六建锦城建筑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祥阳路106号7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古城乡古城街,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古城乡古城街,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与申请人湘六建锦城建筑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与申请人湘六建锦城建筑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5月19日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委派青岛城阳和大成民商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湘六建锦城建筑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欠付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货款人民币130191.74元、利息2952.33元共计133144.07元。湘六建锦城建筑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支付至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的指定账户(开户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即墨蓝村支行,支行收款账号2060006024205000012055,户名: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
二、如湘六建锦城建筑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应承担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计算的利息,青岛特固特材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调解费用1162元由湘六建锦城建筑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四、此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作出本确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向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规定,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