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

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十三工程处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财保261号 申请人: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225572130M,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渭州路渭景家园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十三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33227418X6,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西郊坪(华泰酒楼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22557024XP,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长安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十三工程处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药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56279.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总价值相当于17156279.26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申请人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十三工程处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2262240000000138)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十三工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药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56279.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总价值相当于17156279.26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十三工程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何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