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九工程处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民初1808号之一
原告: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225572130M,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渭州路渭景家园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九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5912327345,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南山新村4号。
负责人:**1,系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5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陇西县。
原告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九工程处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已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九工程处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94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