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

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九工程处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民初1805号之一 原告: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225572130M,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渭州路渭景家园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九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5912327345,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南山新村4号。 负责人:**1,系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陇西县。 原告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九工程处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6310元,并支付违约金6189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472.36元,合计98971.3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日,原告所涉机构第九工程处与被告**签订《双泉乡2014年异地搬迁项目住宅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搬迁项目第一安置区135住宅的承包给原告承建。工程款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400元计付;付款方式为一层主体完成付款50000元/间,二层封顶后被告再付款50000元/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剩余工程款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逾期拒不付款承担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陇西县双泉镇人民政府作为鉴证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7年9月份原告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原告承建的工程经经竣工验收后于2017年9月15日交工。2017年10月份,被告搬迁至搬迁项目第一安置区135住宅居住。被告房屋总工程款计123780元(包括合同外地坪等工程价款)。被告共支付工程款4747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7631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拒不支付。被告拖欠工程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持有的《双泉乡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宅建设承包合同》,不是与被告**签订,该房实际是由**哥哥**1借用**名义登记,**也没有收到相关补贴款,也未在任何合同上签名,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被告并非本案中适格的诉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九工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退还原告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九工程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