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0111民初994号
原告:陈某,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湖南省某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