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0111民初994号 原告:陈某,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湖南省某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