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3774号 原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18号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2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