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3774号
原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18号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2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