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03民初1771号
原告:四平盛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市吉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于某,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四平盛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吉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四平盛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盛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盛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平盛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