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东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05民初1373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北山镇石常村周家场组周家场组5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咸嘉湖西路67号佳兴国际汇广场第酒店栋N单元1707-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北山镇明月山村月塘组月塘组228号。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南东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2025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0元,减半收取计4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