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赣0681民初2374号
原告:蔡某,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一: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旷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二:鹰潭欣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月湖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鹰潭欣辉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月湖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蔡某与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鹰潭欣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鹰潭欣辉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