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琼0271执4815号
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33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案件受理费4455.97元,由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25)琼0271执3841号案件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455.97元,现已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330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部分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