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82民初3245号
原告:尚某,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与月塘交汇处东北角2栋8楼。
法定代表人: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尚某诉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某(邳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尚某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尚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汪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