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高低压成套设备厂与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3民初1268号
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高低压成套设备厂,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镇桑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0981444XM。
负责人:***,男,1973年9月13日生,哈尼族,任厂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二环武警云南总队一支队住宅B幢附楼-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9711566X9。
负责人:***。
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与月塘交汇处东北角2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9238243X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高低压成套设备厂与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受理。2023年9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高低压成套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3元,由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高低压成套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