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21执113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彭家巷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7825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潇湘社区B6栋68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2562205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0121执113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