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02执3445号
临渭区三星钢模板租赁站、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临渭区三星钢模板租赁站申请执行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民终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渭区三星钢模板租赁站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225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确认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完毕,本案于2024年12月4日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