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8民初6644号
原告:某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某用纸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某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用纸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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