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某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姜某;蒋某;湖南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5)湘1225执保12号 蒋某、姜某、湖南某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湖南某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蒋某与被申请人姜某、湖南某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蒋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姜某、湖南某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湖南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等资金共计183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立案后,依照本院作出的(2024)湘1225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通过查询,因未查询到财产,致使财产保全失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院(2025)湘1225执保12号财产保全一案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