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302民初3042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园A10栋D10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严某,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严某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