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蒋某与某某、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1225民初1602号 原告:蒋某,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被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五一新干线2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士(怀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胡天南路(富域城6栋)1802。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士(怀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会同县中医医院副院长。 原告蒋某与被告***、湖南省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山公司)、湖南省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北山怀化分公司)、会同县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会同中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北山公司、北山怀化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会同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蒋某工资18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份左右,原告受被告***雇请在被告会同中医院新建大楼从事钢筋工作一、二十天,原告工作完成后,被告***给原告造了工资表,但是一直没有发。 2020年后,原告一直为工资的事情向会同县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经会同县劳动保障部门处理,2022年1月30日左右,原告收到会同县劳动保障部门转汇的部分工资。但是剩余工资,至今未能收到。 另得知,会同中医院新建大楼的施工方为北山怀化分公司。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予答辩。 被告北山公司、北山怀化分公司辩称:1、被告二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其所主张的工资应该由***承担;2、被告二公司已经与***,按时足额支付款项;3、原告主张的数额与二公司无关,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拖欠的数额和拖欠的事实;4、对工资支付情况不知情,且已尽到监督、合理的管理责任;5、原告应向***主张权利,而非二被告公司。请人民法院驳回其对北山公司、北山怀化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会同中医院辩称:被告作为发包方与施工单位有协议,支付劳动报酬与我单位无关,且中医院已支付给北山公司。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中医院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已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2018年8月30日,会同中医院将该院改扩建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给北山公司施工承建,并签订《会同县中医医院改扩建工程施工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具体改扩建工程由北山怀化分公司负责施工。2019年4月19日,北山公司将上述工程项目的钢筋工等分包给***,并与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协议约定了相关事宜。***承包该工程项目后雇请原告蒋某做钢筋工作。***签字确认拖欠原告工资2262元,后被告***仅支付430元,尚欠原告蒋某1832元未付。原告经催讨未果,于2024年8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北山公司、北山怀化分公司、会同中医院连带支付工资1832元。 另查明,1.北山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9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 2.被告会同中医院已付清案涉工程全部工程款。 3.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具有工程项目施工相关资质。 本院认为,***雇佣蒋某等为其所承包的会同中医院工程项目从事扎钢筋等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蒋某提供劳务后,有权获得劳务报酬。***作为涉案工程钢筋工的实际承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原告蒋某劳务报酬的民事责任。北山公司将其承包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违反了相关规定,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得到及时清偿,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的规定,被告北山公司、北山怀化分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被告***拖欠蒋某的劳务报酬1832元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山公司、北山怀化分公司对此提出的相关抗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而被告会同中医院将其改扩建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北山公司施工承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其已付清全部工程款,故原告蒋某主张会同中医院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会同中医院对此提出的相关抗辩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原告主张要求***、北山公司、北山怀化分公司、会同中医院连带支付工资1832元的诉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相关诉讼权利,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蒋某工资1832元; 二、被告湖南省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湖南省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